(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开元与林明周、易关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元,林明周,易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元,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明周,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易关锋,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开元与被执行人林明周、易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开元于2015年1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元申请执行标的52865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10000元,余额4286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明周、易关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