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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阎家明。被告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与被告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家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家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此款已由阎家明预交),由阎家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