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根娃与孙继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娃,孙继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根娃,男。被告孙继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娃诉被告孙继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学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