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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根娃与孙继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娃,孙继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根娃,男。被告孙继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娃诉被告孙继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学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