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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李大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80-6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9349-X。法定代表人:常和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大张,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大张妻子柏洪利名下有位于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B1栋1单元17层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柏洪利所有位于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B1栋1单元17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第××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