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新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绵阳名将商务服务有限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新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绵阳名将商务服务有限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绵阳市新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南湖体育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杨济川,执行董事。被告:绵阳名将商务服务有限公,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二期。法定代表人:万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新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名将商务服务有限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新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2.5元,由原告绵阳市新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梓入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聂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