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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潘某,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秦某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甲、秦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