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潘某,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秦某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甲、秦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