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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肖仕坤与陈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坤,陈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肖仕坤,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黎,男,浦城县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有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仕坤与被告陈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肖仕坤负担。审判员  余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