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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秋实与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实,曹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王秋实,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秋实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