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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信用社与李贤方、伍华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德昌信用社。负责人:徐顺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贤方,男,1976年11月15出生。被执行人:伍华仙,女,1981年8月23出生2014年12月12日受理德昌县信用社申请执李贤方、伍华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2860.60元、诉讼费30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已和解协议书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德昌县信用社申请执李贤方、伍华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