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积祥申请执行李华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积祥,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08号申请人陈积祥,男,汉族,住自贡市。被执行人李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办理陈积祥申请执行李华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华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