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刘文龙、秦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文龙,秦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4层409、41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秦井霞,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号*号楼**号。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刘文龙、秦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3373号民事裁定书,将秦井霞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82号5号楼3单元4层35号房产(产权证号:11010972**)一套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刘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56448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的代偿补偿金、处置违约金和利息,上述三项费用之和一并以95644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秦井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文龙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秦井霞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82号5号楼3单元4层35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793元,由二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刘文龙、秦井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秦井霞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82号5号楼3单元4层35号房产(产权证号:11010972**)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