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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继平犯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93号罪犯王继平,绰号“二子”,又名陈磊,无业。罪犯王继平2008年12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1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继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8)大刑初字第0434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王继平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0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终字第0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止。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119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王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继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继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