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冰诉罗晓红,罗桂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罗晓红,罗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刘冰,女,39岁。被告罗晓红,女,44岁被告罗桂红,女,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与被告罗晓红、被告罗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罗晓红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汉江路锦苑小区产权证号为20120006475的房产一套、保全被告罗桂红所有的车牌号为豫LGH5**福克斯轿车一辆、保全被告罗桂红在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嵩山路支行的银行账户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罗晓红所有的产权证号为20120006475号房屋一套,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准过户、转让、抵押。二、扣押被告罗桂红所有的豫LGH5**福克斯轿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三、冻结罗桂红银行存款30万元。四、扣押原告刘冰所有的豫LEL1**别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五、扣押刘振宇所有的豫LLV0**丰田轿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六、扣押刘铁征所有的豫L850**雪佛兰轿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七、扣押刘小萌所有的产权证号为20130005061号房屋一套,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准过户、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