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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晨曦与刘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曦,刘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林晨曦,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碧玉,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晨曦与被告刘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晨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撤诉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林晨曦负担。审判员  刘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仁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