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平与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平。委托代理人詹肇成,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陶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云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