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平与被告陈国强、陈东、上海资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陈国强,陈东,上海资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丽平,男。委托代理人毕军,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丰,律师。被告陈国强,男。被告陈东,男。被告上海资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平与被告陈国强、陈东、上海资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丽平负担。审判员 何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