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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和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某与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明辉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