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和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某与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明辉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