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才智与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稻城县攀星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张才智。委托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想,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贵。被告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贵。被告稻城县攀星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碧玖。被告刘启贵,于2014年9月20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智诉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稻城县攀星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启贵于2014年9月20日因并死亡,原告张才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启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才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才智撤回对被告刘启贵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