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魏万忠、高秀珍及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金昌、王娜、魏佳琪与被申请人辽阳县交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万忠,高秀珍,辽阳县交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万忠。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秀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高光利。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王君平。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克松。(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金昌。(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娜。(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佳琪。再审申请人魏万忠、高秀珍及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金昌、王娜、魏佳琪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县交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万忠、高秀珍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49万元。辽阳县交通局、辽阳县公路管理段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有魏世权死亡证明书,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魏万忠、高秀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万忠、高秀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基岩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笑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