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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峄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闫红,刘德亚,孙中林,苏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红,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德亚,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中林,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海鹏,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中林的银行存款793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苏海鹏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