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张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李庆春,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玉合村9组。被告张高健,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颜龙山水8幢16-7。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春与被告张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高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对被告张高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庆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