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宋俊儒与李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儒,李小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宋俊儒,男,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小辉,男,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宋俊儒与被告李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李小辉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儒撤回对被告李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