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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宋俊儒与李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儒,李小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宋俊儒,男,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小辉,男,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宋俊儒与被告李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李小辉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儒撤回对被告李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