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孔玖、季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孔玖,季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15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珠江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钱月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孔玖。被执行人季建敏。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孔玖、季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孔玖归还常熟市信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季建敏对王孔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607.5元,合计44537.5元,由王孔玖、季建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房产均有抵押贷款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044537.5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民初第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