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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立民初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春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立民初字26号起诉人张春有,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梁炜华,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春有诉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雅园居委会”)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张春有是雅园居委会的居民,起诉人在雅园居委会处每季均有股东分红发放。起诉人与妻子梁海花在政策内于2012年4月5日生育第二个小孩,雅园居委会以起诉人的妻子梁海花未落实结扎措施,从2012年7月起停止对起诉人发放分红及集体福利。起诉人每月可以取得400元分红,每年年底有600元的发放,从2015年起每季度发放分红为1325元,截止至2015年4月,雅园居委会未向起诉人支付股份分红及福利人民币14944元。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雅园居委会向起诉人支付股份分红及福利人民币14944元;二、雅园居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春有请求雅园居委会支付个人股份分红等问题属于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范畴,该收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对该收益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春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勇军代理审判员  吴丽冰代理审判员  张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瑞坚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雅园居委会;(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