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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牛喜与胡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喜,胡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牛喜,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保,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喜诉被告胡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牛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牛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76.5元(减半收取),由牛喜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