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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与蒋一夫、蒋开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一夫,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蒋开先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一夫,系姑苏区观前逗云园玉器行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和顺路1号博济生能科技园316室。负责人程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修楼,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开先。上诉人蒋一夫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原审被告蒋开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一夫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一夫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151元,由上诉人蒋一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