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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中波,职务经理。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法定代表人宋清晖,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平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