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浩。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被执行人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正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劳罚字(2014)089号劳��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监察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查,2014年10月28日,申请人对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灞劳罚字(2014)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法定期限已满,该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灞劳罚字(2014)08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劳罚字(2014)08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古 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