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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与崔会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崔会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1644号原告: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施国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旭,该公司职员。被告:崔会伦。本院在受理原告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会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