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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荣江、姚辉、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陈红如、张雨超、汪涛、陈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荣江,姚辉,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陈红如,张雨超,汪涛,陈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熙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雨超。被告:戴荣江,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姚辉,女,1959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钢,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陈红如,女,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雨超,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汪涛,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陈怡,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荣江、姚辉、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陈红如、张雨超、汪涛、陈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