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武水英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水英,张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武水英,农民。被告张树军,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原告武水英与被告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水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水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秀红审判员 赵付堂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