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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杰与蒋结生、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蒋结生,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唐杰。委托代理人:郑燕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蒋结生。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周赢,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日照,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唐杰与被告蒋结生、南宁市银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蒋结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唐杰负担。审判员 傅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