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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朝臣、李志国申请任延臣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臣,李志国,任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8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朝臣,,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延臣,,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朝臣、李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延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执行人任延臣所有的土地、房产依法查封,申请人李朝臣、李志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长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待对被执行人任延臣的财产处理后,经申请人李朝臣、李志国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郭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