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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赵兴光,达川区麻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青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