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赵兴光,达川区麻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青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