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冯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冯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105号申请人: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1251-5。法定代表人:杨本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玮,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纯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萍。申请人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1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第二、三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