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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战胜、刘金龙等与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战胜,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龙,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中韩,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战胜,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四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0元,合计1513元,由上诉人杨战胜、刘金龙、张中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