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吉兵申请执行郭振兴、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吉兵,郭振兴,张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姚吉兵(曾用名李茂元),男,1959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振兴,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珍,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2480元,执行费38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玉珍向申请执行人姚吉兵履行了30000元还款义务,下剩执行款2480元,申请执行人姚吉兵自愿放弃,不再主张,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