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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俆金明与王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明,王鄂红,程雪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明,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3********。被执行人王鄂红,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农商银行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0********。被执行人程雪白,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农商银行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金明与被执行人王鄂红、程雪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鄂红、程雪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