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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厉传光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厉传光。被告朱斌。原告厉传光诉被告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因原告厉传光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厉传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厉传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陆文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