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甘考月、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甘考月,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7432。被执行人: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康清。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甘考月、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考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五洲支行帐号62×××51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