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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花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