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王红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王红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九铃东路3027号。负责人:朱东清,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冰、商晶晶,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红兵。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为与被告王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享享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工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俞冰、商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王红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工商银行起诉称:2012年2月20日,王红兵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2012年4月2日,工商银行向王红兵发放了卡号为53×××60的牡丹信用卡一张。王红兵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约归还透支金额,截至2014年11月13日,王红兵共透支61323.95元(其中本金35241.73元,利息16452.63元,滞纳金9629.59元)。故请求判令:王红兵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1323.95元(其中本金35241.73元,利息16452.63元,滞纳金9629.59元,利息和滞纳金算至2014年11月13日止,之后的利息金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王红兵未作答辩。工商银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打件二份,用以证明王红兵身份情况。2、牡丹卡信用卡申请表以及领用合约各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2月20日王红兵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从银行记账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未按时还款则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每月不超过500元)的事实。3、信用卡审核表、审批表各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4月2日,工商银行向王红兵发放了卡号为:53×××60的牡丹信用卡一张的事实。4、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以及信用卡账户明细各一份(加盖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办讫章),用以证明截至2014年11月13日王红兵尚欠工商银行本金35241.73,利息16452.63元,滞纳金9629.59元,合计61323.95元的事实。王红兵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的认证意见:王红兵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工商银行提供的证据系书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能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工商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0日,王红兵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2012年4月2日,工商银行向王红兵发放了卡号为53×××60的牡丹信用卡一张。截至2014年11月13日,王红兵尚欠工商银行透支款61323.95元(其中本金35241.73元,利息16452.63元,滞纳金9629.59元)。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王红兵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王红兵未按约定按期归还透支金额,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至2014年11月13日日王红兵尚欠工商银行透支本金35241.73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的事实清楚。王红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红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款本金35241.73元及利息滞纳金(算至2014年11月13日利息16452.63元,滞纳金9629.59元,2014年11月14日后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按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王红兵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红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享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