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骞与梅山付、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王骞,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体育路94号7栋3单元7号,身份证号3403031970********。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山付,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胡口行政村李郢***号,身份证号3403211966********,系蚌埠市新晨建材厂及蚌埠市方兴建材厂业主。被执行人: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吴延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云,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宋言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五河县沫河口镇姚宋村171号,身份证号3403221972********。王骞与梅山付、安徽方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云、宋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蚌埠市淮河路25号区4号楼3-5-1号房屋系被执行人宋言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言俊名下位于蚌埠市淮河路25号区4号楼3-5-1号房屋。二、被执行人宋言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