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树新与宜昌市安置房建设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新,宜昌市安置房建设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肖树新,宜昌市伍家岗区鸿达排烟管道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黄清萍,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4号。法定代表人罗名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奇,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树新与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树新认为本案还涉及其他未确定清楚的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树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树新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安置房建设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树新负担。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德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