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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靳江湖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江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刑执字第216号罪犯靳江湖,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江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江湖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罪犯靳江湖于2014年12月4日缴纳罚金三千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江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