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洲、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谭洲,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中山市。被告:秦娟,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洲、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