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谢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谢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简易江,该支行白土分理处职工。被告谢钧,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谢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云建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