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兆育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兆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32号罪犯张兆育,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湛廉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兆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张兆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兆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10、11、12月、2015年1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兆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兆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