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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方华常与胡传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常,胡传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方华常,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传金,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常诉被告胡传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华常于2015年5月13日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华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华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方华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