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钦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钦南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